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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烟台十大质量违法案例公布 塑料菜板问题大

信息来源:Roouoo.com   时间: 2013-03-07  浏览次数:977

 

  昨日,烟台市质监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公布了2012年十大质量违法案例。涉及到非法添加生产原料、未按生产许可证生产以及伪造检验报告等质量违法行为。去年,市质监局稽查局共查处质量违法案件194起,结案案件126起,出现两起复议案件,均得到维持,办案正确率100%。
  塑料菜板非法加“色母”
  2012年8月,有市民举报,某市场有人销售彩色的塑料菜板。市质监局稽查局执法人员立即来到该市场进行调研和取证,发现该塑料菜板是我市一家公司生产。
  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12年8月在生产食用塑料工具(塑料菜板)过程中添加了色母,生产出五颜六色的塑料菜板,希望以此吸引百姓的眼球。但该行为已违反“塑料菜板QB/T1870中3.1外观不准着色”的规定。工作人员介绍,色母是从化学材料中高温提取的化学物质。由于色母广泛应用在不同领域,色母的提纯程度和质量不一。假如在塑料菜板中加入不合格的色母,存在安全隐患。
  经查,该公司生产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69110元,市质监局依法给予罚款。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真履行。目前该公司已不从事经过着色的塑料菜板的生产销售。
  (名词解释)色母是把超常量的颜料均匀载附于树脂之中而制得的聚集体。色母又名色种,色母是一种新型高分子材料专用着色剂,亦称颜料制备物。它由颜料或染料、载体和添加剂三种基本要素所组成,是把超常量的颜料或染料均匀地载附于树脂之中而得到的聚集体,可称颜料浓缩物,所以他的着色力高于颜料本身。
  无证企业“生出”食品袋
  2011年12月,市质监局稽查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食品用包装袋企业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并且在尚未换取新证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袋。
  不料,厂家阻碍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只好采取迂回措施。后经多方调查,获得确凿证据,该企业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带。
  “没有生产许可证,意味着工作人员并未对厂区的生产环境以及产品的原材料、工序等进行检查和认证,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况且该企业生产的又是食品用包装袋,一旦质量不合格,很容易造成食品二次污染,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市质监局稽查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
  对于该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食品用塑料袋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企业停止,并对其进行了处罚。该企业缴纳了罚款并重新换取了新的生产许可证,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保障了食品安全。
  伪造检验报告推销产品
  2011年6月,天津一家公司伪造“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的检验报告,向我市某企业推销果汁淀粉酶产品。我市企业要求对方提供合法的第三方检验报告,没想到该公司竟伪造了“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报告,还有所谓的编号。
  经查证,该公司利用伪造检验报告手段,向我市这家企业非法销售货值总额达6万元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起初,天津这家公司拒不承认伪造了检验报告,在市质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2年8月向省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被省质监局驳回复议请求,维持对其伪造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的认定。
  市质监局稽查局工作人员介绍,产品的检验报告,类似于商品“合格证”。有了检验报告,才能证明是质量合格的产品。
  聚乙烯咋成了聚丙烯
  2012年8月,市质监局稽查局执法人员对我市某食品用塑料容器生产企业生产的塑料防盗瓶盖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塑料防盗瓶盖只有一种材质聚乙烯,但在生产过程中却使用了另外一种材质聚丙烯,而且由聚丙烯加工的塑料件投入使用后会与酒直接接触,由此确认该企业无证生产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烟台市质监局依法对该单位做出了行政处罚。
  散货进袋充正品
  2012年2月,市质监局稽查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某公司在牟平区租用场房分装假冒片碱。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购进散装片碱后,装入标注天津某公司的包装袋中,现场查获假冒片碱货值3万元,当事人对其造假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纠正了违法行为,维护了被假冒企业的合法权益。
  (名词解释)片碱性状是白色半透明片状固体,片碱是基本化工原料,广泛用于造纸、合成洗涤及肥皂、粘胶纤维、人造丝及绵织品等轻纺工业方面,农药、染料、橡胶和化学工业方面、石油钻探,精炼石油油脂和提炼焦油的石油工业,以及国防工业、机械工业、木材加工、冶金工业,医药工业及城市建设等方面。还用于制造化学品、纸张、肥皂和洗涤剂、人造丝和玻璃纸,加工铝矾土制氧化铝,还用于纺织品的丝光处,水处理等。
  没有许可证就上马
  2012年4月,市质监局稽查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生产的副产盐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确认,该公司未取得副产盐酸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告知后,其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无异议,不要求听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整改报告,通过对生产工艺的改造,将副产盐酸成功转化氯化钙,违法行为得到整改。
  隐匿厂名逃避检查
  2012年3月,执法人员在对某家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为了逃避运输过程的检查,故意隐匿产品名称、伪造厂名,不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造成了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立即对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了查封,并立案调查。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不饱和聚酯树脂即是其中一种。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对于危险化学品标签而言,国家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有符合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执法人员已对该单位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单位已接受了处罚,并按要求修改了产品标签,消除了安全隐患。
  产品警示标志无影踪
  2012年4月,市质监局稽查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企业生产的球磨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的球磨机产品标识及说明书未标注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而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规定:球磨机等相关机械应该在使用说明书中醒目地给出预防危险的警告信息,而企业生产的球磨机未按要求予以警示,未起到正确指导安全操作的作用。
  市质监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目前该企业已经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肥料不“肥”坑老农
  2012年,烟台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掺混肥料,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在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
  经查证,被查违法产品货值为15000元。市质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停止生产这种掺混肥料,并处违法产品货值二倍的罚款,共计30000元整。
  劣质砌块还想登堂入室
  2012年12月,市质监局稽查局执法人员对烟台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对该公司生产的某规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抽检时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国家标准,违法产品货值为66484元。
  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质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停止生产这种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并处违法产品货值一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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